hg皇冠(中国)官方官网办公用房使用和管理规定(2021更新)

 

hg皇冠(中国)官方官网办公用房使用和管理规定

为保障学院全体教职员工的教学科研办公需要,加强学院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,提高学院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率,按照学校对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的要求,学院对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如下:

一、办公用房的分配与调整

    1、办公用房分配与收回

(1)办公用房的分配根据学院办公用房分配委员会确定的方案进行分配;

(2)因退休或调离等原因需退回办公用房的,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房屋收回事宜。

(3)教职员工因退休或各种原因离职,教师办公室由学院收回。教师及所属系(所、中心)应主动配合,将全部个人物品清理并及时交回钥匙。学院对应收回的办公室进行清理,清理时对个人遗留物品损失不承担责任。

(4)因工作需要,经学院外聘(或返聘)的教职员工,承担学院分配的科研、教学、管理等工作,学院将酌情另行考虑办公问题。

(5)教职员工因公派出国工作、进修、交流等时间超过一年以上,应在离岗前将个人物品妥善整理并交回钥匙,其办公室可由学院分配他人临时使用。教职员工回学院工作后办公室仍由本人使用。

2、办公用房的调整

(1)凡是有新入职教师的系,立即按照当前的情况对该系(所、中心)办公用房定额面积进行测算,如实际使用面积小于定额面积,符合调整原则,立即通知相关老师和系(所、中心)负责人,进行用房面积补足,如这中间还有升职等情况,则由系里给出调整方案;如实际使用面积大于或等于定额面积,则书面告知相关老师及系(所、中心)负责人,由相关系(所、中心)自行协调解决新入职教师办公用房。

(2)凡是没有新入职老师的系(所、中心),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定额面积的测算,对因职称、退休等原因造成的定额面积变动进行精确计算,测算后的数据以年度测算报告的形式向各系(所、中心)负责人通报。测算实际使用面积小于定额面积,符合调整原则,且有调整需求的,相关系(所、中心)向学院办公室提出申请,学院办公室集中进行调整。

3、办公用房使用检查

学院办公室受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委员会委托,科学统筹本单位行政办公、教学科研、公共服务需求,不断优化公用房布局和功能。学院办公室每年定期清查盘点现有办公用房资源,建立公用房使用管理台账,及时维护和更新。定期对所有办公用房进行使用检查,确保台账信息和公用房实际使用状况相符。定期对办公用房进行安全卫生检查,确保办公室用水、用电、设备、家具各方面的安全,及清洁卫生。

3、博士后办公室的分配与管理

(1) 学校统筹经费博士后,即由学校全额出资的博士后,具体包括国际交流引进项目、北京大学博雅博士后项目、北大-国际联合博士后项目等,由学院统一提供办公用房。

(2) 导师自筹经费博士后,即由合作导师利用其科研项目经费招募的博士后,由其合作导师或者所在系(所、中心)自行解决办公用房。

(3) 博士后入站后,由学院办公室根据当时办公室空余情况,按照入站先后顺序统筹调配。暂时没有空余办公室的,按照排队顺序等候分配。

(4) 博士后出站后,自应出站起10个工作日内腾空办公室,并交回办公室钥匙。逾期不交的,学院有权采取措施直接收回。博士后因故延期的,办公室使用权不予保留。

二、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规定

1、教师办公用房是学院分配给在岗教师和系(所、中心)使用的教学科研办公场所,在规定使用期间只有办公使用权,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,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,也不允许私自调换或租借给他人使用。不得私自改扩建,不得在办公室夜间留宿。不得在办公室养动物。不得私自换锁。领取钥匙入住时需签署《hg皇冠办公室使用承诺书》。

2、办公用房使用遵循“谁使用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办公用房安全使用责任落实到个人。责任人对本办公室的室内安全和卫生负责。系(所、中心)公共办公用房安全使用责任人为本系(所、中心)主任。

3、办公用房安全使用责任人在迁入办公室前需签署《hg皇冠(中国)官方官网办公用房使用承诺书》,并严格执行。

4、为保障消防安全,办公楼内实行全面禁烟,严禁在楼内使用明火,严禁私拉电线,严禁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(如冰箱、热得快、电热水壶、微波炉、电吹风、电磁炉等)。

5、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,教职员工应避免将私人机密文件、贵重财物保存在办公室,离开办公室时需锁好门窗。

6、使用者应爱护楼内的公共设施、家具、设备和其他物品,不得私自将办公室内的配备搬出,不得对室内进行结构性的破坏和改造,对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赔偿。

7、注意节约水电,离开时关灯、关闭空调和其他电器设备。

8、教职员工使用办公室应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定,接受学院统一管理,如有违反,学院有权收回其办公室,必要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
9、hg皇冠(中国)官方官网办公用房管理委员会拥有对上述分配、调整、使用和管理规定的最终解释权。

 

hg皇冠办公用房管理委员会

2014年7月1日制定

2021年10月12日更新